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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被证监会盯上了?这次他真的有点冤

周公团队 周公观娱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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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操纵市场”,黄晓明又上热搜


这两天,“教主”黄晓明又双叒叕上热搜了。

 

可这一次,既不是因为新作问世,也不是因为与Angelababy羡煞旁人的恋情,而是因为一起18亿元操纵市场的大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8月10日下午,证监会通报,对高勇等6人操纵股票市场的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高勇被指控制16个账户,非法获益8.97亿元。

 

这本是一桩平常的行政处罚,却由于涉及著名影星黄晓明而被放在了舆论的聚光灯下。原来,被处罚人高勇控制的16个账户中,就有黄晓明本人的账户。据了解,该账户是由黄晓明的母亲经一位中间人路某介绍,委托给高勇管理的。

 

一时间,“黄晓明操纵市场”“黄晓明割18亿韭菜““黄晓明被证监会处罚”等标题党铺天盖地而来,引发议论纷纷。即使事件当事人先后两次通过工作室和个人微博公开辟谣,坦承自己“理财不谨慎”,并向公众致歉,也没能阻挡种种负面舆论的发酵。

 

那么问题来了:回归到法律本身,黄晓明需要为此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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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到底做了什么?

 

在判断责任之前,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教主”究竟做了什么。

 

对于黄晓明的行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里的认定如下:“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划重点,《决定书》透露的重点信息有两点:

 

1、确认黄晓明本人没有参与此次操纵市场的活动;


2、确认黄晓明存在出借账户的行为,且该账户被用于操纵市场的违法活动。

 

既然教主本人没有参与操纵市场,那么自然不用为此受到处罚。那么,教主出借账户是否违法?又有什么责任呢?

 

根据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的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可见,黄晓明出借账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

 

但是,违反上述规定,并不会遭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这又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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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账户有错,但处罚于法无据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我国,任何一项行政处罚的作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但在我国《证券法》中,并未对当事人出借账户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黄晓明虽然违反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但这些规章中也没有授权证监会可以对出借账户的个人进行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证监会想处罚黄教主,也没有合法的依据。

 

具体来说,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都没有规定证监会可以处罚出借账户的个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证券公司的,是账户实名制的体现,并不等同于为个人投资者设定法定义务。《清理整顿意见》中虽然明确规定个人不准出借账户,但却规定没有具体的罚则。《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设置了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但其执法主体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不是证监会。因此,所谓“黄晓明因出借账户遭证监会处罚”的说法,从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黄晓明出借账户确实有错在先。但对黄晓明而言,真正有章可循的“责任”,其实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则《通知》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证券违法案件中账户实名制相关主体自律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本公司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具体起止时间以本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为准。


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

 

因此,对黄晓明而言,本次事件他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至多不过是被限制新开证券账户而已。但这仅仅是一种监管措施,其严厉程度远不及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虽然黄晓明无需为自己出借账户的行为受到处罚,但此次公关危机事件对他个人形象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尤其在明星税务问题正在风口浪尖的关头,被曝出这种负面新闻,难免会引起吃瓜群众的对他的猜测与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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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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